中間判決 避免訴訟複雜化
圖為智慧財產法院。(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律師黃祿芳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規定,各種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已達可裁判程度,或請求的原因及數額都有爭執,法院可在訴訟程序中,先以「中間判決」宣示,認可原告請求的原因有正當性,有簡化爭點、避免訴訟複雜化的功能。
黃祿芳指出,中間判決一槌定音之後,「上半場」已結束,「下半場」專心打判賠金額,不能再爭執中間判決已認定的事實。法院下「終局判決」時,必須以中間判決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來裁判,大多會判被告該賠原告,只差賠多賠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