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機農產 直賣美日澳紐加
台灣與加拿大完成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我國有機農產品將可貼用加拿大有機標章外銷至該國市場。圖為該標章。(取自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臉書)
〔記者呂伊萱、簡惠茹/台北報導〕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CTOT)昨表示,加拿大與台灣順利完成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諮商作業,自五月三十日起生效。我國有機農產品除了本身標示,將再貼上加拿大有機標章直接銷售,產品範圍並擴及水產動物產品,是目前唯一涉及水產動物產品的有機同等性協議。
相互承認 貼標章即可銷售
加拿大是台灣有機農產品第二大來源國,二○一九年輸銷台灣一四三○公噸,僅次於美國。CTOT昨透過官方臉書公布,加拿大和台灣完成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諮商作業。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昨天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滿一年,美國、日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已經與我國簽訂有機同等性協議,印度、智利也已達成簽訂的共識,英國、秘魯、巴拉圭則是表達了簽訂的意願,有助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拓展。
陳吉仲說明,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在專法施行一年內,其他國家必須跟我國簽署互相承認有機的協議,否則我們也會拒絕承認未簽署國家的有機。
不必再花大筆經費驗證
過去因為只有我國單方面承認其他國家的有機,卻沒有任何國家承認我國的有機,所以台灣的有機農產品如果要外銷,就要再花費龐大的成本去通過外國的有機驗證,不然只能當作一般農產品賣,非常吃虧。未來我國的有機農產品外銷到簽訂協議的國家,就不用再通過當地的有機驗證,可直接使用台灣的有機標章,再貼上該國的有機標章,以有機的名義販售。
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專法規定的緩衝期限到期,往後未與我國簽訂有機同等性協議國家的農產品,除非通過我國的有機驗證,否則就不能再以有機的名義進到台灣市場,確保我國有機農產品能夠與外國公平競爭。
農民栽種的有機蔬果與水產品,輸出國外的管道增加。(資料照)
與台灣簽訂有機同等性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