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靠行亂象 遊覽車擬設合作社/交委會要求交部2個月內研議開放 業者、學者都反對
遊覽車靠行制度亂象多,交通委員會昨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兩個月內研議開放遊覽車合作社。 (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遊覽車靠行制度亂象多,交通委員會昨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兩個月內研議開放遊覽車合作社。不過,業者及學者皆反對,認為成立合作社須以個人車行加入,以現行遊覽車制度根本做不到。且合作社模式對社員車行無約束力,無法解決老問題,甚至製造股份、社金等新問題。
立委童惠珍質詢指出,現行法規規定,遊覽車客運屬於特許事業,設立公司經營遊覽車客運業門檻高,導致遊覽車車主大多選擇靠行,將自身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但實際上,這些車行對車輛並無實質監督權限。近年觀光產業低迷,遊覽車供過於求,造成車行剝削車主及惡性削價競爭等問題;超時駕駛、刪減車輛安全配備、忽視安全教育等狀況,也致使重大遊覽車事故屢見不鮮。
一○六年二月,國道五號發生蝶戀花翻車事故,造成友力通運名下一二三輛靠行車遭吊銷營業牌照,當時就有遊覽車業者要求建立遊覽車合作社機制,解決遊覽車遭車行剝削情形。
交通部公路總局五月已召開創設全國遊覽車運輸合作社企劃案公聽會,立院交通委員會昨通過臨時提案,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兩個月內研議開放遊覽車合作社,有效解決現行遊覽車經營管理與安全問題。
但遊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秘書長陳日中表示,是否開放遊覽車合作社,看計程車就知道,「計程車合作社就是一個失敗的例子」;合作社須有理監事、要召開社員大會,還有股份、社金等問題,不但無法解決現行車行的安全管理問題,反而會越來越亂。
學者:難以約束社員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副教授羅孝賢表示,加入合作社須以個人車行名義,但設立公司經營遊覽車客運業門檻極高(資金五千萬、三十部車),以現制來說根本不可能。此外,合作社意義在於每個人都是社員,可自由進出,對於社員無太多管理權限,又怎麼可能約束社員?
業者:可訂靠行契約規範
陳日中建議,靠行問題可由交通部訂定靠行契約書來解決,如明訂車主與車行的契約關係及責任釐清。至於削價競爭,交通部可研議最低運價標準,例如每天車價不能低於一萬元。畢竟遊覽車是特許行業,政府本來就可以規範,若市場機制失靈,就應該想辦法解決,而非疊床架屋讓問題更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