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國家語言發展法
2019/08/16 05:30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精神及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我國於2019年1月9日公布施行「國家語言發展法」,該法第三條將「國家語言」定義為「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並在第四條明訂:「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不過,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其施行細則,僅大略規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語言政策方向,並未訂定語言歧視的罰則,目前若發生語言歧視爭議,實務上仍無法處罰,只能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介入調查相關公務員有無行政疏失。
(記者黃欣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