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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阻災害假訊息 立法嚴懲、專區闢謠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2019/05/08 06:00

    〔記者蘇芳禾、涂鉅旻/台北報導〕假消息層出不窮,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明定若有知情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處卅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散播不實訊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內政部強調,不實訊息流竄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可能造成恐慌,有必要立法處罰。

    假消息層出不窮,目前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比如花蓮四月十八日發生大地震,台北市松仁路遭誤傳路面因此裂開。刑事局本月五日宣布查獲北市王男、台中賴女未經查證即發布網路圖文,依社維法送辦。依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台南在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發生地震,卻有人以一○五年初台南地震時的大樓傾倒舊照在網路上散播謠言,台南市警局將三名涉嫌散布謠言與照片的民眾,以恐嚇公眾罪嫌函送台南地檢署,檢方認為散布者沒有恐嚇公眾的意圖,以不起訴處分,另由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開罰。

    為打擊假消息,行政院去年底通過多項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包括災害防救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廣播電視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都列為立法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相關人士指出,社維法需大幅度翻修,並未列入這一波修法。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重要內容包括: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者,可處卅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強調,災害發生後,提供正確的訊息、避免假訊息造成社會恐慌非常重要,民眾分享災害相關消息前,應先查證來源是否值得信賴,行政院及內政部網站均設立「即時新聞澄清」專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站也有災害情報站「闢謠專區」,民眾可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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