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控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 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三年前發動罷工。(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溫于德、陳宜加、蕭玗欣/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三年前發動罷工,其中雙方爭執最久的「外站津貼」,華航同意每小時逐步調升至五美元。華航事後提高非會員外站津貼,工會認為華航未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執行「禁搭便車條款」,同步調高每位會員兩美元津貼至七美元,由十八位空服員出面求償台幣一五九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勞資協商禁搭便車條款時,有非工會會員參與,已違反團體協約法規定,認定無效,判原告敗訴。
工會回應聲明指出,禁搭便車條款的重要性在於消弭勞工投機心態,讓工會得以對抗資方分化,連法律也不為勞工發聲,將繼續上訴,也隨時備戰。
華航則強調,工會團結不能剝奪員工平等權,因名義上雖為保障工會團結權,實務上卻會造成員工同工不同酬,一年差距十五至廿萬元,尊重法院兼顧所有員工。
非會員參與協商 違反團協規定
工會與華航在二○一六年六月底達成七項協議,雙方爭執最久的就屬外站津貼。外站津貼協議提到,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提高外站津貼,若華航提高非會員的津貼,應再補足會員的津貼差額,意即會員的津貼金額,一定要比非會員高,又稱「禁搭便車條款」。工會指控,華航提高非會員外站津貼的同時,拒依團體協約法提高會員津貼。
法官審理認為,團體協約法要件為「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除經他方書面同意外,須以工會會員為限」,但該工會與華航談判時,實際參與人員包括不屬於工會的林佳瑋、勞團老將毛振飛、律師吳俊達等人,且非原告所稱「僅是在場協助之專業人員」,而是談判小組成員。該「禁搭便車條款」違反團體協約相關規定,認定協議無效,判原告敗訴。
此外,華航機師大年初四發動長達一週的罷工活動,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昨在立法院質問交通部長林佳龍,華航高層下台負責應有時間表;林佳龍不願當場承諾,指交部正在釐清責任,且若每次罷工都要有人下台負責,恐只會鼓舞罷工事件更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