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三法罰1.2億 逾千漁民上街抗議
漁民赴立法院抗議生計受創,要求修正遠洋漁業三法。(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吳欣恬、林良昇/台北報導〕遠洋漁業三法自去年實施以來,對漁民違規捕撈共開罰一百卅多件、罰額累計一.二億元,引起反彈,蘇澳、小琉球、東港等地超過千名漁民昨北上抗議。漁業署長黃鴻燕表示執法技術可以檢討,但不能修法,否則台灣漁產不能輸出歐洲,損失更大。
漁業署︰檢討執法但不修法
台灣遠洋漁船於二○一三年遭國際檢舉違規濫捕,歐盟在二○一五年對台灣遠洋漁業發出「黃牌」、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家;若未改善、一旦遭轉發「紅牌」,台灣漁產將無法輸出歐洲,估計恐衝擊五百億產值,漁民生計更受影響。農委會因而修訂遠洋漁業三法,提高違規漁捕罰鍰,且對違規漁捕行為作出嚴格規範。
部分漁民昨到農委會及立法院撒冥紙抗議,漁民自救會指出,小琉球跟東港多為家計型漁業,船主兼船長,漁業三法動輒對違規採重罰,根本吃不消。
漁民自救會提出五項訴求,包括修正遠洋漁業三法,非蓄意的行為採規勸記點;取消漁工逃脫六個月限制僱用的規定;政府派巡護艇強力護漁;儘速訂定漁業專法;放寬船位回報及電子漁獲回報故障需於一個月內返港修復的規定。
非法捕撈若遭制裁 損失更大
漁業署回應強調,遠洋漁業條例的修訂是從馬政府接棒而來,統計新法去年上路至今,違規遭裁罰的漁船案件數,佔全體近一千兩百艘遠洋作業漁船不到八%,但也顯示國內漁船仍有不少違規漁捕。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說,遠洋漁業條例是跟著國際規範走,罰鍰與韓國、菲律賓等鄰國相較並無過高。對於漁民訴求排除適用勞基法,已建請勞動部將漁業列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特殊工作,將持續研商。
漁民代表進入立院和黃鴻燕協調,漁業署釋出善意,將在可行範圍內調整對境外漁工聘用的規範,例如取消境外漁工須提供良民證,漁工脫逃後六個月內限制聘用縮短為三個月等。
保育團體 籲政策勿向後轉
綠色和平等民間團體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則呼籲政府政策不能向後轉,嚴格執法才能真正保障守法漁船與永續的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