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單純轉發也罰太苛了 學界︰立法恐傷害言論自由
學界、媒體界成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向假新聞宣戰。(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劉力仁/台北報導〕綠委擬修社會秩序維護法,把網路散布假新聞納入處罰範圍,法界指社維法處罰「故意或過失」行為,若單純轉傳也受罰,恐有過苛之虞。傳播學者認為立法恐對言論自由造成傷害。
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若傳播假新聞侵害國家安全、個人生命、群體恐慌,確實有必要規範,但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
林志潔指出,目前已有製造假新聞的罰則,散落在刑法、證交法、選罷法等各法內,但「散布」者無處罰,能夠理解綠委的立法意旨,但應明確僅處罰造成重大且具體危險的行為。林也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課予業者下架假新聞的義務,正本清源。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表示,若真要增修假新聞條款,應在構成要件中增加「明知」、「影響公共安寧」、「造成公眾恐慌」等故意犯具體危險,若只是在不損害他人前提下轉傳玩笑話,卻也要受罰,範圍太廣。
處罰故意製造假新聞為限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善植也對修法持保留態度,建議將假新聞的製造者納入刑法妨害秩序罪章規範,處罰「故意製造假新聞者」為限,避免誤傷單純轉傳的民眾。
台大新聞所教授林麗雲表示,立法打擊假新聞,可能限制了言論自由,應由政府、公民團體、個人、媒體提供正確資訊,網路平台成立除錯專區,提出澄清。對於惡意傳播假新聞者,個人部分透過司法處理。若外國機構對我國有系統地傳播假新聞,應由國安單位調查。
優質新聞發展協會理事長、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胡元輝表示,國外主要透過自律機制,譬如德國要求網路社群要建立申訴平台,若申訴者提出的內容具體,申訴平台必須一天內回覆,如果內容模糊,七天內查證後回覆,逾時重罰,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