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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通過/人工生殖 限定不孕夫妻

2007/03/06 05:30

歷經13年漫長立法終於三讀

〔記者陳詩婷、胡清暉/台北報導〕歷經十三年的漫長立法、六任衛生署長,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明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但若受術夫婦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生殖細胞或胚胎就應立刻銷毀,不得繼續使用。

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對象

法案也制定「防外遇條款」,明定受術夫妻或捐贈人均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對象,如果當事人證明自己受到詐欺或脅迫,始同意進行人工生殖,可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訴訟,但子女出生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換句話說,如果等小孩滿三歲才知道是另一半外遇的小孩,也只能「認了」。

離婚、單親、同志 皆不適用

法案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實施手術前,必須先獲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並將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但代理孕母、同性戀者、同居男女、單親等情況,排除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前年曾發生陸軍戰車連長孫吉祥意外亡故,女友李小姐要求取精生子的爭議;或是夫死後,妻子想以夫生前儲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均在法律禁止範圍,不可能再發生。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蕭美玲強調,台灣每年施行超過六千人次的人工生殖手術,在本法通過後,將更落實人工生殖技術的正確使用及管理。

嚴禁複製人 代理孕母另立法

國健局指出,全世界於一九七八年在英國出生第一位試管嬰兒,台灣在一九八五年也有了第一位試管嬰兒。衛生署自一九九五年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卻卡在代理孕母、死後取精、複製人等爭議,直到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後,立法工作才又現曙光。衛生署將在半年內,訂定相關施行辦法,針對諸如捐贈者營養費等項目,訂定額度。至於代理孕母問題,由於各界爭議過大,將另立新法規範。此外,法令也禁止任意進行包括複製人在內的人類品種改良實驗。

法案還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執業範圍、對象及責任,違反者視情節處罰,主事者可被處五年以下刑責,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還可被勒令暫停人工生殖相關業務。


醫學專家:太過保守/未婚或不婚女 生育權受歧視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生殖醫學會過去一直疾呼保障單身女子生育權,不過,昨日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依舊要求夫妻才能做人工生殖,被該會部分成員認為傾向保守。

前生殖醫學會理事長李茂盛更直言,此法歧視未婚或不婚女性生育權。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表示,人工生殖法修法過程中婦女團體著力很深,讓法案包含了「性別意識」,例如取消受術夫妻(包括精卵受贈者)的年齡上限、設定受精卵植入上限等,都考慮了性別的概念與婦女健康,是婦女健康運動的里程碑。

但前生殖醫學會理事長李國光說,社會風氣已經開放了,政府的做法相對保守,這部人工生殖法的內容傾向嚴格與保守,例如未婚女性可做輸卵管阻塞等不孕症治療,卻不能接受人工生殖,有一點矛盾。

曾經為因公殉職的陸軍戰車連長孫吉祥留精,保留其女友李小姐一線生機的醫師李茂盛,也反對限制未婚女性做人工生殖。

李茂盛表示,現在選擇不婚者越來越多,不少男女有伴侶、不願結婚但卻希望有孩子,法令等於扼殺了這些族群生兒育女的權利。

白冰冰一直難忘喪女之痛,曾經做了十五次的人工受孕,盼望再次迎接新生命。不過白冰冰遺憾的表示,因為去年就已經「停經」,恐怕這輩子都無法再擁有自己的孩子了。

黃淑英則認為,台灣社會依舊「歧視」未婚媽媽生子這件事,為了考慮倫理、子女利益等問題,暫時不考慮開放,等到未來社會更開放時,單身生子甚至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婦女團體:樂觀其成/保障香火延續 防堵外遇結晶

〔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婦女團體表示,長久以來,政府未明確立法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昨日立法通過,對需要者有所保障。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曼麗指出,確有許多無法順利孕育下一代的父母,為一圓養育自己孩子的夢想,花大把金錢遠赴國外「做人」,苦不堪言,未來將有更明確的法令可依循。

為了避免以人工生殖法產下「外遇結晶」,陳曼麗認為,醫師進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該嚴格把關,留意受孕者是否為夫妻關係,研擬妥善的配套措施,可防堵「婚外情」生子問題。

台灣女人連線則表示,目前法規限制,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不得超過四個,依據歐洲先進國家經驗,一次植入兩個至四個的成功率相同,歐洲已趨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過兩個的標準,我國法令仍有改善空間,藉此減少婦女懷孕過程中出現多胞胎時,必須面對減胎手術之苦。

台灣女人連線強調,遺憾的是,法案名稱最後仍稱為「人工生殖法」,並非婦團建議的「人工協助生殖法」,由於生殖科技是用來解決生殖障礙、協助生育,並非實驗室操縱的「人造」(artificial)概念,法案名稱應以「人工協助生殖法」較為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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