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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壟斷 電信業改為登記制

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比較

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比較

2017/11/17 06:00

賴揆拍板 新法降低電信市場門檻

〔記者李欣芳、吳柏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報的電信管理法草案,現行電信事業的特許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未來完成立法後,現有第一類中華電信等具壟斷性質的特許制與第二類許可制都將被打破,以後都可直接登記。NCC表示,新法將降低進入電信業的門檻,有助新型態的電信模式發展。

現行電信業由「電信法」管理,例如中華電信、遠傳電信等行動通信業者,屬第一類的特許制;向第一類業者租用服務的電信業者,包括語音、數據等服務,多為小型業者,則為第二類的登記制。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登記就執業,不僅要被罰高額罰金,也面臨刑責。新法「電信管理法」則改採登記制,現行業者有三年過渡期,可轉成登記制。

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說明,電信產業已不侷限在一國一地,可透過網路跨越國界。且越來越多新型態電信服務出現,例如LINE的語音通話與Facebook的線上通話功能,雖非傳統電信產業,但實際已是新型電信產業的一環。這次鬆綁將降低電信產業進入門檻,更有彈性,鼓勵更多新創電商模式投入。

新法通過後,任何人都可從事電信業,即便沒有登記,也能提供電信相關服務,不過,王德威強調,雖然不強制登記,但業者若願意登記,將享有申請頻率、號碼等權利。

此外,鑑於網友在社群網站上涉及侵權事件不斷發生,行政院院會也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在特定情形下,網友或社群網站平台涉及的侵權行為,可不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賴清德會中裁示說, 對於這兩項法案內容及各界關注議題,請NCC及相關部會積極向立院朝野與社會各界說明與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助電信自由化 學者提醒兼顧數位人權

台灣藝術大學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認同新法有助台灣的電信自由化,但提醒在自由化過程中,兼顧數位人權。例如,目前採特許制與登記制兩軌進行,其中特許制要負擔更多義務,例如普及偏鄉網路等。未來全改登記制,恐趨市場化,偏鄉或弱勢數位服務會否受影響,需注意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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