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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任狗趴趴走釀車禍 飼主罰款1萬 賠償12萬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飼主需賠12萬餘元。(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飼主需賠12萬餘元。(記者林嘉東攝)

    2017/03/17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飼主當心,別再讓愛犬隨便趴趴走!王姓運將替母親養狗,卻任由牠趴趴走,害騎機車婦人不慎撞到小狗而摔車,導致手臂骨折。運將刑、民事都有過失,合計失金13萬餘元。

    判決指出,104年10月某日上午7點,沈姓婦人騎車沿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往瑞芳國中方向行駛,騎經王姓運將家門前,迎面撞上王養的小狗,害沈婦摔車,致上臂肱骨粉碎性骨折。

    沈婦不滿王男未看顧好小狗,任由小狗穿越馬路,害她摔車受傷,怒告王過失傷害罪。檢警調查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王。

    法院審理時,王男解釋,小狗是媽媽養的,他因母親行動不便而代為豢養,堅稱是沈婦騎車時自摔,與小狗無關。但法院認為,王男未善盡監管之責,沈婦摔車與王養的狗任意在道路上行走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

    民事部分,沈婦另向王求償醫療、精神慰撫金等損失共26萬4662元。法院認為,王未看顧好豢養的小狗,害沈婦摔車受傷,雖有過失,但沈婦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判王要賠沈婦12萬2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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