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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醫院結餘 未來需分配給員工

    衛福部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醫療財團法人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後,年度結餘需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記者林惠琴攝)

    衛福部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醫療財團法人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後,年度結餘需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記者林惠琴攝)

    2016/10/03 06:00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為改善醫療機構結構及工作環境,衛福部上週五審查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終結醫療財團法人「萬年董事長」制度,強制開放員工參與董事會、醫院收入結餘須用於醫護加薪等,並要求醫院財報每年公開,若有不實,醫院及簽證的會計師予以連坐懲處。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草案近期就將送政院審查,希望本會期送立院,由於已列優先法案,有機會本會期三讀通過。

    醫療社團法人類似一般企業,盈餘可分配,醫療財團法人則具公益性質,例如長庚醫院由台塑集團捐贈成立,享有稅負優惠,盈餘不得分配。但以二○一四年統計為例,卅九家醫療財團法人占了健保給付達四分之一,且外界屢屢質疑日益商業化、營利化,甚至透過許多手法將所獲利潤轉出。衛福部因此邀集各界討論、研擬《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管理。

    董事會須納公正人士、員工代表

    去年底行政院已一度通過相關修法案,可惜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衛福部近日對內容再做調整,除了原規劃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限連任一次,董事會須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員工代表,也要求醫院在完納稅捐、彌補虧損等事項後,年度結餘優先用於提升員工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改善醫護工作待遇福利。

    董事長不得兼任社團法人董事長

    此次更新增條文,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不得兼任社團法人董事長,以免將原本不得分配的財團法人盈餘轉手給醫療社團法人,掏空資金;更將要求每年公開財報,若內容不實,會計師也須連帶移送懲戒。

    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須報衛福部

    針對部分醫療法人以捐贈名義將醫院獲利轉給其他關係單位,例如學校或基金會等,修法案要求醫療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時,須報衛福部核准。且為加強醫院管理,醫療法人均須設置監察人,且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

    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對修法表示樂見其成,但董事會的員工代表應有明確遴選辦法,例如排除主管職或要求成立工會推選代表等,以確保代表性。

    醫改團體籲明定員工董事遴選辦法

    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也說,員工董事產生方式須有更明確定義,例如員工票選等,且應要求設有薪酬委員會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人力事項,政府也應派公益監察人或董事監督,以落實修法原意。

    《醫療法》部分修正案草案重點

    《醫療法》部分修正案草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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