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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廣告 藝人即起不得代言

藝人許維恩曾擔任久明診所醫美代言人,診所負責人得知藝人不得代言,沒有緩衝期,非常錯愕。(資料照)

藝人許維恩曾擔任久明診所醫美代言人,診所負責人得知藝人不得代言,沒有緩衝期,非常錯愕。(資料照)

2016/10/01 06:00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醫療廣告亂象層出不窮,衛福部醫事司昨宣布,除了禁止促銷活動,醫美經常出現的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藝人見證、代言特定醫療院所的療程等,統統禁止,同時不可使用「第一」、「完全根治」等字眼,否則最高可罰二十五萬元,此命令九月二十七日已生效。

過度商業化 忽略療效因人而異

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近幾年不論是藝人見證、代言或促銷等方式宣傳醫療行為盛行,過度商業化,忽略醫療效果可能因人而異,易引發民眾誤解而衍生醫療糾紛,甚至影響健康。

違規廣告醫美最多 多找藝人代言

據去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五八一九件,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有三八五件,罰鍰二一九七萬元,主要涉及誇大不實、折價等。衛福部發現,違規醫療廣告的醫療類型以醫美最多,且絕大多數是找藝人代言。

不少民眾抱著想要有「宋仲基的眼」、「宋慧喬的嘴」等想像,上診所整形,加上許多購物台、網站找來藝人宣傳醫美療程如何讓自己「變年輕」,引發許多醫療糾紛。

石崇良指出,韓國對醫療廣告已有所規範,國內經討論也決定跟進,包含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不得有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意圖促銷的行為。

沒有緩衝期 醫美診所錯愕

對此,提供多項醫美服務的久明診所指出,昨透過媒體報導才知曉此命令已生效,完全沒有緩衝期,非常錯愕,原本合法進行的廣告全部要撤下,損失不少,但仍會配合政府措施。

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理事長馬旭說,部分民眾容易將廣告宣傳成效投射在自己身上,限制廣告有機會讓民眾了解真正的需求,不要因為明星推薦就追求,可避免刺激一時衝動。

石崇良強調,藝人若在節目上單純分享做了哪些療程效果,並無涉及違規,但只要提到特定醫療院所名稱,甚至是代言,就是不合法。

不過,限制藝人見證、代言僅限醫療行為的廣告,如電波拉皮等,藥品、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石崇良說,不少醫療院所會標榜「第一」,不論是服務、儀器、個案等,若是無相關學術文獻,僅是「院方了解」、「醫師認為」,均不可再做此宣稱;還有「完全根治」的字眼也要禁止。

首波從街頭看板廣告 展開查核

石崇良強調,近期將會請各地衛生單位展開查核,先從民眾最容易接觸的捷運站、高鐵站、街頭的大型看板、車體廣告等做起,違者可依照《醫療法》處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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