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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質疑:消保法審閱期擺好看的?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右)、副秘書長吳榮達三日呼籲消保處立法強制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得事先拋棄。(記者謝文華攝)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右)、副秘書長吳榮達三日呼籲消保處立法強制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得事先拋棄。(記者謝文華攝)

2014/04/03 11:42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今天指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約定的審閱期不得低於5天,有業者片面在契約書加註「審閱期1天,超過4天未提出疑義,消費者不得提出未享有審閱權」,有消費者簽了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欲解除買賣契約,法院認定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判消費者敗訴。

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另提及,消基會近來接獲3項投訴包括,銀行在開戶約定書加註「立約人已詳閱完畢且拋棄5日審閱期」、某店家會員權益書加註「本人確實瞭解享有7天審閱期,對內容已充份了解才簽約」、某補習班服務契約加註「本人聲明已審閱本契約條款內容至少5日以上,如經簽名即視為已經祥閱。」

張智剛說,業者常以3寸不爛之舌講得天花亂墜,希望消費者當天就簽約,消費者往往看到「落落長」的契約內容和專業術語,覺得有如來自星星的文字,即使有看沒有懂,也衝動簽約。消保法訂出審閱期,希望消費者簽約前,拿回去好好看清楚,或請律師、地政士幫忙研究,確保自身權益;消保法上路今年滿20年,消費者與業者簽了拋棄審閱期的條文,事後引發爭端的案件層出不窮。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明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主管機關針對不同交易項目、型態定有不同的審閱期,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定型化契約約定審閱期不得低於5日。

張智剛表示,法律對「應」(有30日審閱期)認定具「強制性」,但部份學者和法官卻視為是「任意規定」、「可有可無」。他質疑,「難道審閱期是擺好看的?」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保處應明確立法將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不得事前拋棄,才能貫徹契約審閱期的立法目的,也能紓解部份法院的訟源。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在簽了這類形同拋棄審閱期的文件,引發爭議訴訟後,被法官認為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而判其敗訴。(記者謝文華攝)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在簽了這類形同拋棄審閱期的文件,引發爭議訴訟後,被法官認為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而判其敗訴。(記者謝文華攝)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在簽了這類形同拋棄審閱期的文件,引發爭議訴訟後,被法官認為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而判其敗訴。(記者謝文華攝)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在簽了這類形同拋棄審閱期的文件,引發爭議訴訟後,被法官認為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而判其敗訴。(記者謝文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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