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項必要藥品供應將採「定期申報」 食藥署預告草案
衛福部食藥署未來將依據風險分級,要求業者每年或每季申報庫存量等資訊。(記者林志怡攝)
為強化我國藥品韌性等相關規範,「藥事法」今年3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衛福部食藥署近期也陸續預告多項藥物韌性相關配套草案。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黃玫甄表示,草案將預告2個月蒐整各界意見,預計年底前完成公告,明年正式施行,屆時將依據風險分級,要求業者每年或每季申報庫存量等資訊。
食藥署22日預告訂定「必要藥品申報及通報辦法」及「藥品短缺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草案,另預告廢止「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針對草案內容,黃玫甄說明,目前食藥署公布有584項必要藥品,「必要藥品申報及通報辦法」及「藥品短缺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草案中,明定必要藥品定期申報相關規範,除既有的必要藥品短缺前至少6個月通報外,也新增定期申報機制。
黃玫甄表示,待相關草案通過後,必要藥品將依據風險分級,採取不同的定期申報週期,前1年曾有通報紀錄,且經評估確有短缺情形,或經認定需密切監測供應的必要藥品,採取「每季申報」,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應申報現有庫存量,以及製造、輸入、供應情況。
另過去沒有短缺情況、非密切監測供應的必要藥品,黃玫甄說,將採取「每年申報」的做法,業者需在每年1月15日前申報現有庫存量,以及製造、輸入、供應情況。
黃玫甄也提到,若藥商有未依期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情況,食藥署可公布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黃玫甄表示,除定期申報外,如必要藥品許可證有不足供應疑慮,藥商仍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