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大學生在圖書館偷拍女子如廁未遂 判刑2月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4/12/31 12:55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地區某大學李姓男大生,今年11月20日在大學圖書館女廁,用手機伸入隔間縫隙竊錄女子如廁畫面,因角度僅錄到小腿,被女子發現,立即拿走手機報警;案經檢方調查聲請簡判,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李姓大學生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扣案2支OPPO手機沒收。

    李姓大學生今年11月20日下午3點,尾隨女子進入某大學圖書館1樓女廁,用藍色OPPO手機放置在女廁隔間縫隙,以手機錄影功能,未經女子同意,竊錄如廁畫面,因角度問題,僅錄得女字小腿位置影像,並未錄得性器或其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女子當場發覺,取走手機後報警偵辦,警方到場後,扣得李姓大學生另1支OPPO智慧型玫瑰金手機,此手機也有不詳女子如廁畫面。

    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李姓大學生犯行已遂,然而法官依扣案手機影像,確認李姓大學生錄到女子小腿位置影像,女子外褲褪到小腿處,小腿處有褲子遮掩,並未錄得性器等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因此認為李姓大學生犯行未遂。

    法官認為,李姓大學生用手機偷拍女子如廁畫面,手段惡劣,造成女子心理受創,考量他無前科,還在念大學,犯後坦承犯行,自書悔過書,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與女子達成和解,判刑2月,緩刑2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