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 台中市府上訴判敗確定
萊劑爭議多時,行政院函告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台中市府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引起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因牴觸中央法規定,台中巿府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台中市仍不服擔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開放進口後,行政院認為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食安自治條例)第6條之1、13條1規定牴觸中央法規定,2020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台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經台中巿府抗告成功,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台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為嚴格的零檢出標準,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相牴觸,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