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亮槍炫耀誤擊友人女友胡扯「看煙火中彈」 二審判2年6月
彰化一名王姓男子,前年2月攜帶槍彈到彰化一間酒吧把玩炫耀,卻走火擊傷同行李姓女子,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2年6月徒刑。(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縣王姓男子前年底花了10萬元購買手槍、子彈,去年初在彰化縣一間酒吧喝酒時,將槍彈拿出把玩炫耀,卻誤射到場友人的李姓女友,李女就醫時為掩護,還辯稱是在台中看煙火中彈,但因車行紀錄露餡,加上醫生從膝蓋取出彈頭,一審判王男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覺得太重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前年12月王男以代價10萬元,透過王姓友人購得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1把和子彈1顆,去年2月25日凌晨1點多,王男約洪姓友人和洪男李姓女友前往彰化一家音樂酒吧包廂,王男拿出手槍把玩,卻走火射中李女的左腿膝蓋,送醫後手術取出彈頭1顆後,醫院報警處理。
李女和洪男一開始先佯稱是在台中市看煙火時中彈,不過警方調閱車行紀錄,發現他們當晚都在彰化,戳破兩人謊言,兩人才坦承是在彰化音樂酒吧中彈,警方鎖定王男犯案,透過王男父親勸他出來面對,經溝通王男在隔天帶著槍彈到警局投案。
王男一開始供稱,槍彈是向他人借來把玩,之後才又坦承是自己斥資購買,因炫耀才誤擊,一審認為持槍行為對他人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重大危險,依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5萬元罰金,王男認為判太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男自稱是出於炫耀而非有其他犯罪目的,而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子彈,並考量他年紀尚輕,犯後已坦承犯行,對於受傷的李姓女子也有賠償損害,認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2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