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調整電療儀器搞錯鈕 電到隔壁女病友胸部受傷判拘役10日
劉男調整電療儀器時誤觸隔壁女病友的設備,害對方胸部受傷,法院判拘10日。(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劉姓男子去年6月19日前往骨科診所,接受電療儀器治療。劉男為加強電療儀器效果,竟扭動儀器上的旋鈕。結果弄到隔壁林姓女病友的儀器,害其胸部受創,一審法官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法官認定判決合理,予以駁回。
檢警調查,劉男與林女於案發當時,共同在診所內使用電療儀器治療,但劉男想要加強電療效果,竟在未通知醫護人員情形下,貿然轉動電療儀器旋鈕。未料,該卻因操作錯誤,誤調整成控制林女使用儀器的電流輸出開關,突然加大的電流害林女自主神經系統受刺激引發胸痛。
劉男犯後向檢警坦承犯行,表示當時是要調整自己的儀器,卻不小心扭到隔壁病友的電療設備,檢察官則依過失傷害罪,將劉男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劉男過失明確,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考量他薪水扣完卡債剩2萬2千元,故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林女認定劉男非醫護人員,擅自調整電流儀器,造成自己受傷,且案發後均未關心或探視,亦未商討和解事宜,難有悔意,量刑過輕,請法官將原審判決撤銷。
法官則認為,劉男非醫護人員,貿然調整儀器,導致林女受傷過失明確,犯後雖坦承犯行,卻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但原判決尚無違誤外部界限,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此外,原審調查程序中,劉男友表明願以分期支付方式賠償60萬元給林女,但被害人則求償160萬,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不能因此認為劉男並無悔意。故認定原審認事用法堪稱適當,而無違誤瑕疵可指,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