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車「被搶走」持棒叫囂恐嚇 國道拖吊車司機判拘役30天
林姓男子持木棒下車。(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道拖吊車司機林姓男子獲報國道3號苗栗縣苑裡路段有故障車需救援服務,趕往現場發現故障車已上了同業李姓男子的拖吊車;他不滿對方搶客人,持木棒下車叫囂,高舉木棒,李男心生畏懼報警處理。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
今年2月8日上午6點多,一輛轎車拋錨停擺於國道3號南向153公里路肩,故障車駕駛打高速公路局行控中心1968請求拖吊救援。林男獲報後趕赴現場,但發現故障車已上了同業李男的拖吊車。林男不滿對方的搶客行為,將拖吊車停在同業拖吊車前,接著下車、手持木棒對李男叫囂,高舉木棒,致李男心生畏懼,報警處理。
林男辯稱,他沒有叫囂也沒有拿木棒作勢揮舞,對方也沒有心生畏懼,他也沒有要恐嚇對方的意思,是因為先前已經有搶客糾紛,對方故意要找他麻煩,這次他想要去跟對方說,這是他的客人,他怕被對方揍,所以才帶著木棒。
法官勘驗李男拖吊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林男一下車即手持木棒,並有高舉木棒之行為,加以林男當時手持木棒靠近,林男移動、李男即跟著移動,若持木棒攻擊,實足以對人之身體安全造成危害等情綜合判斷,以一般人社會之通念,李男此舉客觀上確屬於將加害身體之惡害通知,故李男證陳因此心生畏懼應可採信。
法官審酌林男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僅因細故,即在高速公路路肩,手持木棒對李男叫囂並高舉木棒,恐嚇李男,所為實有不該,惟林男兌現向公益團體捐款1萬2000元,獲李男願意原諒之意見,並兼衡一切情狀,判處林男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林姓男子高舉木棒。(記者彭健禮翻攝)
林男手持木棒與對方理論。(記者彭健禮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