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辯「肚痛先回家」 警察通知還皮夾變有罪
男子撿到內有現金1萬1000元的皮夾,過了5小時警方打電話給他才送還,南投地院法官認定「侵占遺失物」,判罰金1萬2000元。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賠了夫人又折兵!南投縣李姓男子在距離派出所400公尺的路上撿到皮夾,內有現金1萬1000元,5小時後警方電話探詢「有無撿到皮夾」,李男送還皮夾時辯稱「肚子痛趕回家上廁所,傍晚接小孩才要送派出所」,遭警移送法辦,南投地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名,判罰金1萬2000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去年6月某日下午2點多,汽機車行經埔里鎮市區的道路,發現地上有個皮夾,撿起來後帶回家,失主報警遺失皮夾,並表示皮夾內有現金1萬1000元和證件,警方調閱附近相關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有撿起皮夾,然後把皮夾放入口袋後騎車離開。
警方依據拍到的機車號牌追人,當晚7點多打電話給李男,詢問「下午是否有在某某地點撿到皮夾?」,李男表示有撿到,正準備送到派出所。李男送交皮夾時,辯稱「撿到皮夾時肚子很痛,趕緊回家上廁所,想等傍晚接小孩時到派出所還皮夾!」
由於李男撿到5小時還未送交皮夾,且是警方通知才承認撿到,警方將李男依「侵占遺失物」罪嫌移送法辦。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撿到皮夾地點距離派出所僅400公尺,騎車約1分鐘之車程,就算當時真的肚子痛需返家如廁,送交皮夾後不用等警方製作筆錄便先行離去,況且他稱傍晚5點接小孩要送交,但卻到晚間7點多警方打電話才送,李男對被害人所遺失的皮夾,侵占己有意圖甚明,因此以侵占遺失物罪名,判罰金1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