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傷卻賴新車禍求償百萬? 法院判保險公司勝訴
潘姓女子主張車禍導致脊椎損傷,向保險公司索賠200至300萬元,但法院認定傷勢與既有舊傷相關,無法證明與車禍直接關聯,駁回訴求。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潘姓女子自稱車禍導致脊椎受傷、大小便失禁,打了一年的官司,請求保險公司補償200至300萬元,但法官認為,潘女的病況與車禍沒有直接關係,且經過治療病情已有改善,不算失能,認定保險公司無須給付,駁回上訴。
2020年1月,潘女乘坐女兒的機車,被後方汽車追撞受傷。她主張車禍導致第三、四、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並伴有脊髓壓迫,符合保險契約中的第二級或第四級失能標準,因而向保險公司請求316萬元或248萬元的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提出多項檢查報告反駁,認為其損傷並非因車禍造成。
根據醫療記錄,潘女在2018年被診斷出「薦椎神經根病變」,另有脊椎退化及椎間盤突出等問題。多次醫療檢查顯示,潘女的下肢肌力雖有弱化,但未完全喪失功能,關節活動功能基本正常。
嘉義基督教醫院曾囑咐潘女需長期復健,但未將車禍作為其傷勢的唯一主因。而成大醫院進行的鑑定報告指出,潘女的檢查結果與臨床表現不一致,認定目前的損傷可能主要來自過去病史的延續。
保險公司強調,潘女在車禍後的檢查記錄中未顯示顯著的新傷。根據契約條款,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損傷是保險事故直接造成。保險公司指出,此案並非拒絕理賠,而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車禍是主要的傷害來源。
法院採納保險公司的意見,認定潘女未能舉證其傷勢與車禍的直接因果關係。潘女雖提供多項病歷和診斷,但無法證明車禍是導致第二級或第四級失能的主因,且經過治療後,肌力與關節活動已顯示出改善跡象,未達完全失能的程度,因此法院駁回潘女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