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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國土法再槓張麗善 內政部:混淆農業權、TDR刻意誤導農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1日審查國土計畫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報告備詢,左為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1日審查國土計畫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報告備詢,左為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24/11/22 21:54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雲林縣政府主張在國土計劃法增訂「農業權」條文,內政部今(22)日說,雲林縣府將「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混為一談,是刻意誤導農民;若貿然推動雲縣府的版本,反而限制農地未來依照實際需求調整使用的可能性,更將嚴重影響國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發展。

    雲林縣長張麗善19日向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主張增訂特別犧牲補償條款,做為人民因土地劃入農業發展地區、造成財產權使用限制遭公益犧牲損失時,請求農地使用限制的補償依據。

    不過,內政部長劉世芳昨天在立法院受訪說,此修法不僅不合時宜,也不符合台灣現狀,把農地完全水泥化、僵固化;盼雲林縣政府要多思考,這未來是國土計畫的災難。張麗善則反擊,此說法是誤導制度理念,無農業權的國土計畫才是災難。

    內政部說,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依程序改變使用,沒有所謂因國土計畫造成財產限制損失及特別犧牲。根據國土計畫法,農地可在具有規劃下變更,但絕非以混淆農業權概念,來做為土地掮客炒作的工具。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如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包括價值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嚴重爭議,很可能重演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的亂象,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反而不利於農業發展,也無法維護農業活動及農民權益。

    內政部提到,雲縣府先前舉辦國土計畫法說明會,卻在會中提出國土計畫上路農地會被判死刑、農地永遠不能變更等不實說法。內政部嚴正澄清,國土計畫實施後,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均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興建農舍也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

    內政部指出,在國土計畫法機制下,土地免經變更就可申請使用,相較以往更為便捷且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整體性的規劃,農一或農二都能納入變更與發展,讓農地被合理運用。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地方土地的實際使用內容,都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完整規劃進行。國土計畫全面施行,不僅強化土地合理運用,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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