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觀光旅館環評審查擬歸給地方 最快明年7月實施
環境部擬將太陽光電、漁港、觀光旅館等開發行為的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環境部為強化環評分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部分規定,擬將太陽光電、漁港、觀光旅館等開發行為的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環境部表示,目前草案預告期至今年12月10日,正在蒐集各界意見,相關管轄權移轉預計明年7月1日起施行。
環境部10月初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及第19條附表2,除納入小水力開發行為的管轄權分工,也擬將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行為的環評審查、監督權責,改由各縣市政府執行。
環境部長彭啓明表示,環評審查機關不是只有環境部,各地方政府也有負責環評的單位,可以分擔環評責任,而之前地方曾反應希望由他們來審查中小型旅館等環評案件,因此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部分規定,目前還在預告階段、正在匯集各界意見。
彭啓明強調,針對涉及環境敏感區位等開發案件,環境部還是有保留一定的監管能力,但不可能所有環評責任都放在中央,環境部也不一定能應付得來,必須環評精進措施;「不能否定地方的環評,就沒有水準」,環境部也正在加強地方環評審查能量。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徐淑芷說明,此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等開發案,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光電則是環境污染較輕微,若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環評審查,能促使區域性案件的環評審查基準一致,確保環境保護、區域在地發展兼顧;且環評審查通過後,相關許可文件也是地方政府核定,若一併交由地方負責,可精進行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