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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車手分文未得被抓 法官:無可憫恕、判刑10月不給緩刑

台中地院認為王男犯行無可憫恕之處,且應入獄才能警惕,據此判決10月,不能易科罰金,也不宣告緩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認為王男犯行無可憫恕之處,且應入獄才能警惕,據此判決10月,不能易科罰金,也不宣告緩刑。(記者張瑞楨攝)

2024/09/10 11: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18歲男子王偉恩,去年底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假冒投資公司的「外務經理」,從桃園搭乘高鐵至台中市,向受投資詐騙的被害人拿取133萬餘元時,被埋伏的員警當場逮捕,他分文未得,且此案是未遂,辯護律師求情說,王男年紀尚輕且深感抱歉,請求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台中地方法院卻認為他並無可憫恕,且他還有類似欺案在桃園地檢署偵查中,依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10月,不宣告緩刑,不能易科罰金,應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高職畢業賣菜的王男,去年12月15日加入詐欺集團,18日接獲上級指示,假冒投資公司的經理,到台中市豐原區的被害人住處面交拿取133萬餘元,當場被員警逮捕,查扣偽造的工作證與「現儲憑證收據」等證物,他坦承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王男的辯護律師說,王男年紀尚輕,對於本案深感抱歉,且他惡性尚非重大,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過,法官卻認為,王男雖當場被捕且坦承犯行,但犯行並沒有值得憫恕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官還指出,王男年僅18歲,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無視政府宣誓掃蕩詐騙決心,參與詐欺取財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面交車手,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偽造的經理工作證等),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未遂可減刑),如果被害人沒有發覺受騙,將損失相當金錢,據此判處徒刑10月。

至於宣告緩刑,法官認為,王男雖無犯法判刑的紀錄,但他的犯行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集團共犯成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也危害社會大眾對正常交易秩序的信賴,另外,王男還有詐欺案在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中,如果不入獄執行,很難讓王男知所警惕,不宜給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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