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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接好友出獄找鋼管女郎監獄門口火辣演出 被送辦法官判免罰

黃男聘請舞獅與鋼管女郎於台中監獄門前火辣演出,為吳姓好友出獄接風洗塵,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不罰。(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黃男聘請舞獅與鋼管女郎於台中監獄門前火辣演出,為吳姓好友出獄接風洗塵,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不罰。(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4/09/18 10:0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於今年(2024年)8月23日下午3時許,慶祝吳姓好友出獄,在法務部台中監獄大門前,聘請舞獅及鋼管女郎火辣演出,為吳男接風洗塵,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不過,法官卻認為,黃男是迎接好友出獄,目的並非「藉端滋擾」,裁定不罰,可抗告。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書指出,黃男於上述時間,因迎接吳姓友人出監,僱請舞獅及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認為,黃男屬於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的「妨害安寧秩序行為」,函送台中地院裁罰。

法官卻認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必須確實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得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至於所謂的「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

法官強調,黃男於警詢時表示,他聘請舞獅、鋼管女郎,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法官認為,黃男沒有何假借事端滋事擾亂,亦無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不構成「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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