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修法納入路邊停車格 久占車輛欠費10天即可拖吊
桃園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有久占且欠費情形。(桃市府交通局提供)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路邊收費停車格遭長期占用卻無法可管引發民怨,桃市府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逾10日且未繳清停車費可逕行拖吊,修法已於本月初公告實施,桃市府交通局表示,停車費繳納有14天期限,若車主超過期限仍未繳費,會在第15天張貼通知單10天,仍未移走將逕行拖吊,修法適用於汽、機車。
過去「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僅有針對停放於同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指有設置柵欄)逾10日未繳費車輛可逕行移置,對於長期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車輛則無法可管,只能透過欠費逾期未繳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導致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可見久占車輛夾滿厚厚一疊繳費單,車身早已佈滿厚厚的灰塵,部分車主可能因死亡或是入監執行等原因無法移車。
交通局表示,考量車輛久停路邊停車格無法源可處理,只能透過車主未繳交稅費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但路邊停車格主要供大眾短期停車使用,長期久占已影響其他車主停放權益,因此參考「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路外停車場欠費逾10日未繳的移置方式,在同條增訂「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逾10日且未繳清停車費」可逕行拖吊,直接將路邊停車格納入管理範圍。
交通局說明,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的車輛,有14天的停車費繳納期限,修法公告實施之後,若車主停放在同一停車格且超過14天繳費期仍未繳費,於第15天起算10日未移車將逕行拖吊,除了會張貼通知單提醒車主,也會利用停車未繳費通知單,通知民眾儘速移置車輛。
交通局表示,若車輛被拖吊,車主領車前除須繳納移置費、保管費,仍須將積欠的停車費繳清,希望藉由修法提高路邊收費停車格的周轉率。
桃園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有久占且欠費情形。(桃市府交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