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家長同意聘用16歲工讀生 嘉縣府裁罰雇主2萬元
嘉義縣政府。(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16歲黃姓學生在暑假期間找到搬重物的工作,工資跟工時均與一般勞工相同,但雇主未取得家長聘僱同意即讓勞工上工,經嘉義縣政府勞動檢查後,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雇主2萬元。
縣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勞動基準法保障未成年勞工,若雇主聘僱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工讀生時,工時跟工資均與一般勞工相同,須取得勞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聘僱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違者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雇主聘用青少年工讀生時,除取得聘僱同意書,也不得讓青少年從事具有危險性或是有害性的工作,如裝填丙烷之液化石油氣鋼瓶(瓦斯)相關作業,或從事油壓剪裁機工作。
雇主若聘僱15歲以上未滿16歲童工,除取得聘僱同意書以及不得從事具有危險性或是有害性的工作外,每日的工時不得逾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逾40小時,也不得讓童工在晚間8點至隔日6點的夜間時段工;15歲以下者原則上不得受僱,僅有少部分特定行業如演藝人員(童星),有明確規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期限,需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可聘用。
縣府勞青處長陳奕翰說,雇主若在暑假期間聘僱工讀生,聘用前需確認工讀生身分及年齡並遵守相關法令,相關資訊可電洽嘉義縣政府勞青處05-3620123轉8018、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