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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能否舉辦演唱會 內政部:北市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大巨蛋能否舉辦演唱會,內政部回應,請臺北市政府負起責任,依照權責自行決定。(記者徐義平攝)

大巨蛋能否舉辦演唱會,內政部回應,請臺北市政府負起責任,依照權責自行決定。(記者徐義平攝)

2024/06/27 11:30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針對大巨蛋是否可以舉辦大型演唱會等活動,內政部今日再度重申立場從未改變,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內政部在2016、2017年的函釋,由北市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內政部指出,大巨蛋建築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列舉的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因而不適用第2節規定,而且內政部已分別在2016、2017年清楚函釋,也就是說,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至於,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臺北小巨蛋、臺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也都是體育場館,也都曾舉辦演唱會。而這些大型活動都需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

因此,請臺北市政府負起責任,內政部對於大巨蛋舉辦活動的立場,就是依據2016年及2017年的函釋,從未改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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