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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少法公告姓名各縣市做法不一!衛福部:將統一並永久公告

社家署指出,未來違反兒少權法、經裁處公告姓名者,統一登錄並公告於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網站的「違反兒少法公告」頁面。(記者林志怡攝)

社家署指出,未來違反兒少權法、經裁處公告姓名者,統一登錄並公告於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網站的「違反兒少法公告」頁面。(記者林志怡攝)

2024/05/15 14:23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日前發生多起兒少不當對待事件,並引起全台公憤,近期有立委質疑,兒少權法規範多個情況下可公布其名稱或姓名,但各地方公布作為、時限不一。社家署副署長周道君表示,未來要求地方政府在裁處後一個月內統一將資訊登錄並公告於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網站的「違反兒少法公告」頁面。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若對兒童及少年有遺棄、身心虐待、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或是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等15種情況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然而,有立委指出,目前未有明確規範相關公告姓名裁罰之處理作法,導致部分兒少虐待事件中,加害人經裁罰公告姓名後,一段時間就被下架、不再繼續公告,且目前各縣市分頭公開相關資訊,可能導致涉案人移居其他縣市後難以搜尋的情況。

周道君指出,依據過去規定,若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且經地方主管機關裁處公布其名稱或姓名,確實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各自公布於其網頁即可,雖有鼓勵登錄並回報於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但並非強制要求。

對於立委意見,周道君表示,經4月底的會議討論,已在5月初將會議紀錄提供與縣市政府,往後將要求新處罰案件都要登錄到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且公告都是永久公告,至於未來是否參考教育部規定、依據案件情節進行公告期限規範,未來有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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