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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幼第3期被批放太寬 教育部澄清:加嚴管理和加速退場

第3期準公幼被批放太寬,教育部澄清,第3期反而是「加嚴管理」及「加速退場」。(記者林曉雲攝)

第3期準公幼被批放太寬,教育部澄清,第3期反而是「加嚴管理」及「加速退場」。(記者林曉雲攝)

2024/03/30 20:36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準公共幼兒園第3期程的師生比及退場機制被質疑太寬鬆,教育部今晚澄清,「準公幼合作要件及規劃」著重幼兒受教權益之保障、關注教保服務品質,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查察退場,運用限制續約及履約中的加速退場,反而是「加嚴管理」第3期準公幼。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許麗娟說明,相較於第2期準公幼的退場機制,第3期增列10項相關規定,且增訂當學年各項違規事項累計次數的規定,增加契約期間屢次違反幼照法、教保條例及契約規定事項,地方政府得提前一學期預告,以加速並妥善處理退場,這部分與教師團體所建議的記點概念一致。

許麗娟說明,去(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施行後,針對違法對待幼兒之不當對待案件,已明定應立即啟動調查處理,由縣市政府組成審查小組、調查小組及認定委員會嚴謹審議並快速處理,確有不當對待事實者,無論是罰款或消極條件設定都應快速作為,立即維護家長及幼兒權益,第2期在履約期間發生可歸責於園長或負責人的重大不當對待案件已予解除契約,應令其退出準公幼,第3期再新增「園長或負責人本身就是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之行為人」時,不予續約,第3期從申請續約到契約期間均重視家長及幼兒權益。

此外,許麗娟表示,調整師生比是準公幼第3期程的要件,115學年每一所準公共幼兒園都必須達成1比12;準公幼以3年為期程的做法與公共化幼兒園一致,穩健務實,而各類型的幼兒園在調整師生比的過程,皆以不影響在園幼生的就讀權益,及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機會為基本原則,都是以3學年為期程落實推動。

許麗娟表示,準公幼第3期程已將「師生比1比12」納入合作要件,納入後就必須在契約期間內達成,113學年整備期,114學年實施,115學年全面達成1比12,現在(112學年)已有不少準公幼達成1比12,113學年後會越來越好,逐年有更多的準公幼達成,115學年則全數達成,為協助各園因應調整師生比為1比12,整體進行園務及控管招生人數、減少班級人數,教育部提供1次性整備金10萬元協助相關支出,教育部已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進一步研訂支用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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