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閃光紅燈」掀熱議!屏東警曝「不停讓」為死亡車禍主因
屏縣警局近期取締多到引討論,強調「未依規定停讓」為死亡車禍主因。(警方提供)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屏東縣近期不少違規取締案件,都引發外界不少討論,有縣議員甚至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長蔡文峰「沒事幹了嗎」,認為警力吃緊下,還多派人力去取締輕微的閃紅燈違規,根本是擾民,但警方則出示數據,縣內五十二件死亡車禍中,「未依規定停讓」為肇事主因。
此外,恆春半島各大群組近日流傳,「恆春分局附近,各位要注意一下,未禮讓行人,目前觀察都是星期日有拍,要小心點,一張照片六千元。」警方也證實,已有一百七十餘人人遭取締開罰,光十月份就有十七件。
曾義雄質詢蔡文峰中指出,為何去年屏東縣交通違規稅入超收近一億元,是鄉親愈來愈不守法?到底是什麼原因會超收這麼多?他續道,屏東交通事故這麼多,警方加強取締交通違規,他也不反對,但去取締閃紅燈沒有停下來、腳落地的民眾,是「沒事幹了嗎」?
但屏縣警局則透過數據分析指出,警政署「無號誌路口安全改善實施計畫」中,依轄區道路交通特性,擇多事故且明確設置「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之路口進行執法,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根據交通部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調查發現,國人行車至閃光號誌路口時,有97%以上遇到閃光紅燈不會停車再開,每年造成約兩萬五千人死傷。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表示,統計屏東縣今年事故多發生於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其中死亡車禍計發生五十二件,受傷車禍計發生五千四百餘件,且以「未依規定停讓」為肇事主因。
縣警局長蔡文峰表示,警察局特別重視「閃光紅燈路口停車再開」觀念之宣導,更要提醒駕駛人在路口看到停標誌(線)或閃光紅燈時,均表示你正行駛在支道上,必須停車確認橫向幹道沒有來車或行人後,才能通過路口,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