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會可強制收會費?教育部:自由繳交為原則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追討1名博士班吳姓學生拒繳的學生會會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師大學生會勝訴確定,引發學生會可以強制收會費之爭議。教育部回應表示,此法院判決屬於個案,學生會會費仍應以「自由繳交」為原則。(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追討1名博士班吳姓學生拒繳的學生會會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師大學生會勝訴確定,引發學生會可以強制收會費之爭議。教育部對此回應表示,此法院判決屬於個案,學生會會費仍應以「自由繳交」為原則,且判決並未指謫現行法令規定有違誤疑慮,並不影響現行政策規定,是否繳納會費無涉學生相關權益。
教育部說明,依「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立法理由,學生會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為原則。至於學生會費訂定方式,青年署訂有「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即載明學生會費收取規章、金額等,應經學生會合法程序議定,並送學校備查。
教育部表示,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立法理由,學生會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為原則,繳納與否無涉學生相關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台師大的判決係屬個案,且判決內並未指謫現行法令規定有違誤疑慮,因此並不影響現行政策規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也說明,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但繳交會費與否,不能列為完成註冊程序的必要條件,不過基於公平性考量,學生會對於未繳會費的學生,可適當限縮其參與活動的優惠。
台師大學生會主張,吳姓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的當然會員,負有繳納學生會費的義務,學生會以吳姓學生欠繳學生會費700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
吳姓學生不服而提聲明異議,法院民事庭審認此案應屬公法事件,轉由行政法院審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判決吳姓學生須繳交700元,吳姓學生不服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吳姓學生必須繳700元學生會會費,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