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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 中市府開鍘!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教育局出手開鍘!豐中涉不當管教學前學務主任遭停聘1年。(資料照)

教育局出手開鍘!豐中涉不當管教學前學務主任遭停聘1年。(資料照)

2023/09/01 15:57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豐原高中今年初發生前學務主任疑不當管教及霸凌輕生學生案,針對不當管教該校雖查證屬實,學校教評會卻僅做出記過處分,引發各界譁然。台中市教育局依法主動介入,今日召開專審會,取代該校教評會,與會委員經就法規面、制度面、程序面審慎審議後,認定有停聘必要,決議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並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

教育局指出,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調查不當管教,校方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但最後卻僅對前學務主任記過處分,教育局針對該校教評會議決行為人停聘、解聘、不續聘程序違反教師法第14、15、18條規定程序,經要求覆議,但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讓教育局決定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今日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

教育局指出,今日專審會中就前學務主任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會中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委員經個面向審慎討論,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至於同有不當管教的前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了解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教育局另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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