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龍崎條款」生效 廢止開發許可後環評也失效
環評法增訂16條之2,讓開發許可被廢止的開發行為,其已公告的環評結論同步失效,被稱為是「龍崎條款」,緣由是各方人士為了捍衛台南龍崎自然地景,經歷許多努力而促成修法。(資料照)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過去開發案要取得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還要通過環保主管機關環評審查,才能正式開發,但曾發生「龍崎掩埋場」遭撤開發許可,但環評結論未被廢止等爭議;經立法院修法,總統5月3日公布,環評法增訂16條之2條文,讓開發許可廢止後,環評結論亦失效,並溯及既往。
環保署表示,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考量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衡平的意旨,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增訂其開發行為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且溯及既往。
該條文外界又稱「龍崎條款」,起因是台南地區的龍崎「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曾在2003年通過環評,但因地質敏感,2022年遭經濟部撤銷開發許可,環評結論卻未廢止,遭質疑仍可能捲土重來等,今年3月立法院提案增訂環評法16條之2。
環保署長張子敬曾表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後,其實就失去開發機會。
另,環保署2019年也訂定老案環評退場機制,只要通過環評審查逾10年未施工就會失效,但可展延5年,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