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生命園區聯外道路案 自救會:逾3個月、未完成報核程序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湖口鄉公所發文將撤回新竹縣立生命園區土地使用同意書,縣長楊文科昨回應,縣府基於全盤考量,事前取得湖口鄉公所的未來在這4筆土地上新闢的「道路」使用同意書,後續不會影響縣府持續努力的決心。對此,新竹縣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今早發布聲明,質疑「楊文科縣長執意裝傻想蒙混過關,還是縣長本身真的對法令認識不清,才會如此胡亂發言」。
對此,新竹縣長楊文科今早在議會受訪時表示,縣府將來就是作為道路供大家使用,並認為湖口鄉公所應審慎思考並事先知會縣府再回覆。而針對自救會的3點說明,縣府新聞處表示,將再進一步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湖口鄉長吳淑君昨曾表示,公所今年4月初收到國有財產署來文,要求詳細說明何以提供前述撥用取得的軍事用地給縣府無償使用後,公所發現當初申請撥用的目的是要做道路與綠美化,且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作為申請無償撥用的單位,公所無權處分這些國有地,再加上縣府使用的目的跟公所原申請目的不符,所以只能函覆國產署且通知縣府必須撤銷原來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進一步提出3點說明:
一、政府機關行政作為應秉持公開、透明及以民為本之原則,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以增進人民對政府機關之信賴。基此,本會籲請楊縣長公開110年12月22日湖口鄉公所4筆土地使用同意書完整內容,以受公評。
二、依107年11月21日修訂之「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如屬土地,則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程序,應由需用機關(縣府)徵得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合先敘明。
三、湖口鄉公所110年底以同意書方式供縣府使用該4筆土地,應屬前項法令適用範圍。除至今已逾3個月期限外,本會質疑當初未依「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併請縣府詳細說明。(13:24更新,補充縣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