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漁」賣過期魚貨提5倍賠償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退費
連鎖餐飲業者儲存過期巴沙魚(鯰魚)銷售,遭衛生局封查。(圖:市府提供)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日前查獲威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知名魚品過期,卻於包裝上以重新貼標方式,在中部4家「江小漁酸菜魚鍋」分店販售過期魚品,目前全數封存,遏止逾期產品流入市面,全案也移送地檢偵辦;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與業者多次溝通後,業者提出賠償方案,只要自110年4月1日至112年1月13日間,在4分店曾消費的民眾,提供證明曾消費魚品者,即賠償5倍,提醒消費者退費,保障自身權益。
台中市日前接獲民眾檢舉,連鎖餐飲業者儲存過期巴沙魚(鯰魚),銷售給加盟商及提供消費者食用,市府衛生局聯合南投縣與彰化縣衛生局啟動多組稽查人力,前往該公司總部與直營店、南屯區倉儲點及加盟業者(西屯店、南投埔里店及彰化縣員林店)等3家,同步進行稽查,現場共查獲逾有效期限的巴沙魚總重約39公噸、芙蓉魚570公斤及醬(配)料等食材56.68公斤,已立即全數封存,遏止逾期產品流入市面,全案也將移地檢偵辦。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消保官在接獲台中市食安處通報後,即與業者數次溝通,要求業者拿出誠意解決。該業者聲明表示,只要是自110年4月1日至112年1月13日間,在台中公益、台中大墩、南投埔里及彰化員林等店,曾食用魚品的消費者,只要能提供購買證明,如紙本發票、電子發票、刷卡資料等可證明曾消費魚品者,即賠償5倍的損害賠償。
如消費者因食用而致身體受損者,只要提供就醫、診斷或其他損害等相關證明,即賠償消費者所損害額5倍的賠償及醫療費用1倍的精神賠償。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說,業者已表示會就消費者所提供的退費事證中從寬認定,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問題,均可以室內電話或手機直撥「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諮詢。
江小漁酸菜魚39噸過期改標賣,業者提5倍賠償方案,消費者可退費。(圖:市府擔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