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機車及自行車族 明年起騎樓、人行道須停放停車格
宜蘭縣機車族及自行車族,明年1月1日起,騎樓、人行道請停停車格。(記者游明金攝)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機車族及自行車族請注意,明年1月1日起,有劃設停車格的人行道或騎樓,都須停在停車格內;違者機車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款,自行車300元至600元罰款。不過,縣府坦言,目前停車格劃設並不普遍,會持續與鄉鎮市公所溝通,協助劃設。未有停車格擅自停放,若影響交通,警方會視實際情況告發。
宜蘭縣政府3月發布「宜蘭縣人行道騎樓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針對人行道與騎樓停放的機車與自行車進行規範,訂明年1月1日施行。
依據此要點,人行道及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劃設停車格,必要時,得斜向劃設:1、人行道寬度達3公尺以上,且未禁止停車;劃設停車格後,供行人通行之淨寬,達1.5公尺以上。
2、騎樓外側無人行道,或有人行道而未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後,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騎樓外緣間,供行人通行之縱向淨寬,達1公尺以上。
機車、自行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騎樓停車時,應停放在前述停車格內,並將車輪前緣緊靠其外緣。
這項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民眾從後天起,在人行道或騎樓停車,須停在停車格內。違反規定,機車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款,自行車300元至600元罰款。
不過,這項政策從3月宣導與推動迄今,縣府兩度召集鄉鎮市公所研商停車格劃設事宜;公所認為,騎樓部分,因涉及私人產權,且住戶與商家多表示有私人停車與置物需求,實務上有劃設困難。
至於人行道符合劃設標準部分,除礁溪鄉溫泉路及中山路已劃設有停車格,其餘路段或因路邊已有停車格、路外停車場,而沒有再劃設停車格需求,經徵詢地方意見,也認有劃設疑義與困難。
縣府交通處表示,目前人行道停車,所留供行人通行的淨寬未達1.5公尺,為加強人本友善環境,新的規定特別要求保留通行空間,騎樓部分常停滿機車,阻礙住家或店家的縱向進出,因此要求車間要留有縱向淨寬1公尺以上空間,這些規定須具體畫出停車格才有執法依據。
交通處表示,若有劃設停車格,明年1月1日起,都須停在停車格內,否則可開單告發,未劃設停車格者,縣府會持續與公所、地方溝通,協助完成劃設,若擅自停放、影響交通,警方會視實際情況進行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