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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恩國賠案不成立 新北:3機關無怠忽職守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染疫過世案,恩恩爸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經審議會認定,國賠案不成立。圖為恩恩爸。(記者賴筱桐攝、翻攝臉書、法新社,本報合成)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染疫過世案,恩恩爸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經審議會認定,國賠案不成立。圖為恩恩爸。(記者賴筱桐攝、翻攝臉書、法新社,本報合成)

    2022/09/06 16:12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區2歲男童恩恩感染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過世,家屬認為市府涉及人為疏失,造成恩恩延誤就醫送命,向新北市衛生局、消防局與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1元。市府法制局今天表示,審議委員會認為相關單位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因此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法制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恩恩父母親林先生及詹女士以市府、消防局、衛生局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為由,於2022年8月17日向上述3個單位請求國家賠償,經各單位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委員詳細詢問、審查處理案件的始末及法令依據,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小朋友,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表示,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此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2年1月1日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

    衛生局表示,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都遵循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的態度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法制局指出,針對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疫情期間,市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因此,難認定市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經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結論,市府已善盡督導之責,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另外,消防局及衛生局的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結果,分別決議消防局及衛生局執行本件緊急就醫流程並無違失之處,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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