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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房思琪案」狼師被解聘 中市府:處分不受時效規範是有效處分

台中A小姐上月17日控訴20餘年前遭到黃師性侵。(張家銨提供)

台中A小姐上月17日控訴20餘年前遭到黃師性侵。(張家銨提供)

2022/09/03 14:22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黃姓校長25年前涉及性侵女學生案,中市府性平教育委員會昨天開會同意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黃師予以解聘、永不錄用、沒有退休金。對此知名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指性平法調查沒追訴期規定,就是回歸行政罰法規定3年,校長做行政救濟應可撤銷處分,對此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依教育部函示教師法解聘處分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處分不受時效等規範,為有效處分。

李善植指出,台中市教育局依教師法解聘黃師,永不錄用且無無退休金,依教育部109年12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44887號書函亦明確表示依教師法所為之解聘處分,尚無行使期間規範。

李善植說,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5號判決意旨,公立學校因教師之性侵害行為,而依法解聘,性質上並非對教師之違反特定義務行為予以制裁,而係因其違反義務行為所呈現之人格缺陷特質,顯示已不適任教師職務,為達成維護學生受教權之公共利益目的,所為不利管制性措施。

李善植表示,因現行法令並非將服務學校解聘教師定性為行政罰或懲戒罰,自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或懲戒罰之行使期間等規定,作為限制服務學校行使終止權之期間規範。

前教育部主秘莊國榮也在臉書發文駁斥林智群認為性平處分回歸行政罰法3年規定的說法,以教師法解聘權之行使期間,與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員免職處分,有類似立法意旨,都沒有行使期間限制。

莊國榮在臉書發文指以教師法解聘權,與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員免職處分有類似立法意旨,都沒有行使期間限制。(翻攝自臉書)

莊國榮在臉書發文指以教師法解聘權,與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員免職處分有類似立法意旨,都沒有行使期間限制。(翻攝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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