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停招私校學生安置法制化 大專及高中生同被保障
場私校的學生安置走向法制化,教育部研訂「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大專生及高中職生同受保障。(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退場私校的學生安置走向法制化,教育部研訂「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對於被列入專案輔導、全部停招私校的在校學生,由主管機關選定同縣市鄰近的學校安置分發,但學生回戶籍地、專班分發及校外分發則可例外處理,大專生及高中職生同受保障。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9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依草案,退場私校須先調查學生就學意願及需求,納入停辦計畫,作為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之參考依據,主管機關擇定分發學校名單後,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而教育部擇定安置學校的原則,須與原校同一或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同級學校,例如五專分發至五專、大學分發至大學、高中職分發至高中職,且須3年內未被列為輔導改善學校或無重大違規情事之私學。
不過,教育部說明有3種情況可例外,1、回戶籍地就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得選填其他縣市同級同系科的學校,經學校評估後得專案處理;2、專班分發,相關科系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3、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需另尋鄰近學校適當場地校外上課,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
草案也規定,學分抵免標準以科目名稱、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得辦理學分抵免,但如科目性質差異過大,則不予抵免;而為避免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依分發學校畢業條件,可能無法如期畢業,但書就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例外得依原學校之畢業條件或從優辦理,以維護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之權益。
學生轉學新校後,其學雜費仍以原學校標準收取,若分發學校之學雜費收費較低時,則依分發學校之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分發後可能產生增加相關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等,明定由新學校提供就學就貸、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住宿或交通安排等助學措施,及心理層面之輔導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