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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地方政府禁水域活動無限上綱! 玩家連署促「水域開放」

一群水上活動玩家組成「台灣開放水域聯盟」,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連署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此為水域遊憩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一群水上活動玩家組成「台灣開放水域聯盟」,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連署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此為水域遊憩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2/05/24 18:10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一群水上活動玩家組成「台灣開放水域聯盟」(簡稱開水聯盟),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連署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表示希望衝破「水域戒嚴」,爭取親水權。開水聯盟表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給地方政府太多權限,只要地方政府有疑慮就會公告禁止民眾戲水,或要求透過申請才可以進行水域遊憩,和中央所提倡的「向海致敬」背道而馳。觀光局今回應,持續會同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滾動檢討,朝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推動。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明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禁止;第60條為罰則,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相關限制命令者,處1萬至5萬罰鍰;具營利性質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具營利性質者未依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3萬至15萬罰鍰。

「台灣開放水域聯盟」召集人李元治舉例,像是宜蘭龍潭湖是內陸湖泊,相對靜穩,雖然開放團體申請龍舟訓練、輕艇選手訓練,但卻不讓個人申請,全台許多安全、民眾能抵達的水域被設下重重限制,開水聯盟直指,政府應該做的是加強水域軟硬體設施以及提供相關的安全資訊,而不是「偷懶」以封閉解決。開水聯盟指出,台灣最需要培養的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觀念,處處限制,如何親水並了解水域?

提案去年9月提出並於兩個月內完成5千份附議,最後共獲5177份附議。提案指出,台灣四面環海,海面卻一片空蕩,許多水域遊憩活動都被無理的地方政府公告限制,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讓台灣的水域遊憩活動發展窒礙難行,應即刻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6條的子法),要求發布公告之前必須經過審核、訂定管理規範時也必須徵詢中央專業意見,也請體育署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

交通部指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係為保障遊客安全,授權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該辦法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為維護遊客安全授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可「規劃限制」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此外,為朝水域開放目標邁進,海洋委員會近年亦已完成「危險海域劃設原則之研究」及「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等相關研究報告,研擬各級風險海域對應之管理策略,可供相關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參考。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今年4月22日召開「開放政府第111次協作會議」,邀請本議題提案人、附議人、內政部、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沈教授建全、尤教授若弘、國立成功大學教授陳璋玲、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教授方凱弘、水中運動協會及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等專家學者等,討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如何讓利害關係人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觀光局指出,與會者多數認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在訂定規範前,可透過會議或公聽會等討論方式,邀請專家、水域使用者、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參與討論,並於規範訂定後進行滾動檢討,避免相關規範出現不符水域發展使用需求之情形發生。

觀光局表示,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的權責分工主要為三個部分,包含10個國家公園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13個國家風景區由風景區管理處管理、22個縣市轄內水域由各地方政府管理,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在發展多元水域遊憩活動並兼顧水域遊憩活動安全下,持續會同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滾動檢討,朝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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