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起自備環保杯「至少折5元」 飲料店、超商、速食店都須優惠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重點說明。(環保署提供)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環保署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
明年1/1起 須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
環保署同時要求,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自明年1月1日起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以減少1次用飲料杯用量;同時也授權地方政府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報飲料店限用塑膠1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秘王嶽斌表示,環保風氣逐漸成為主流,109年全國共使用22億個一次性塑膠杯,數量非常龐大,因此「限塑」將是非常重要的生活節點,環保署將建立「自備享優惠、循環免費借」的飲料杯轉型,盼民眾自備飲料杯、使用循環杯、少用難過塑膠杯。
王嶽斌說明,為建立我國循環杯借用服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須免費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並規定112年至114年應提供服務的門市比率分別應達5%、10%及30%;1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則須分別達15%、18%及25%。
此外,為了讓消費者了解業者是否提供自備優惠及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營業場所應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或「免費借用循環杯」字樣,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王嶽斌表示,新制將影響約5萬多家業者,包含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飲料店、連鎖超級市場等;而非連鎖店家則是依照各地環保局公告的日期,限用各式1次用塑膠飲料杯。
另外,配合聯合國環境大會今年3月2日宣示規劃於113年擬定塑膠減量公約,並參照現行對免洗餐具管制方式,環保署也考量各地限制使用對象特性及區域條件等差異,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報飲料店限用包括發泡、未發泡的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等各式一次用塑膠飲料杯實施日期。
環保署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記者羅綺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