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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 4/30正式上路實施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實施前檢舉依舊制受理。(資料照)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實施前檢舉依舊制受理。(資料照)

2022/04/26 16:48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4月30日起限縮為正面表列的46項違規項目,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表示,檢舉態樣主要是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取締的41項動態違規,及5項違規停車、併排停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項目。另外,若民眾在4月29日已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的案件,仍將以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

立法院110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等,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及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時,未逾6分鐘或行駛途中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違規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

李昭賢表示,民國86年開放民眾檢舉後至今,伴隨手機、錄影設備普及,舉發案件量激增,且著重在日常的違規停車;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逕行舉發約900多萬件,當中超過五成是民眾檢舉,民眾檢舉項目中又有五成是檢舉違規停車。

另外,過往這段時間有許多不同聲浪,像是檢舉達人高頻次、高密度檢舉,有違反比例原則遭法院撤銷等;且民眾一次收到大量紅單,無助於馬上改善他的交通違規行為,所以這次除正面表列可檢舉項目外,也訂定同一違規態樣須過6分鐘後,或是行駛超過一個路口以上,才能再次檢舉。

對於正面表列46項違規行為,包含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行駛中手持使用電話、手持香菸、點燃香菸影響他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在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行駛中項外丟棄物品、車輪或輪胎膠皮脫落等。

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方面,這次明定僅可檢舉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停;以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行為。

另外,現行道交條例中對於以逕行舉發併排停車違規是不能連續舉發,這次修法也列入得連續舉發態樣,未來若有併排停車違規,且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可每2小時舉發1次。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正式上路實施。(圖:交通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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