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 消保處:不得主張解約
2022/04/01 06:31
首次上稿 03-31 22:36
更新時間 04-01 06:31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房市熱,糾紛也增多,行政院消保處昨(31日)表示,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指出,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遂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
消保處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已有相關規定,買賣雙方均應遵行,包括契約應明確記載取得使用執照期日;建商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此外,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而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不低於房地總價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同時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