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廢水懸浮固體4度超標 台電確定吞234萬元罰單
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的廢水懸浮固體超標,被台中市政府開罰234萬餘元,台電抗罰敗訴確定。(翻攝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2019年4度稽查台中火力發電廠,發現排放的廢水懸浮固體超標,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開罰234萬餘元。台電不服,興訟抗罰,但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火一年被查獲4次超標,造成魚類呼吸受阻而死亡,影響水生植物行光合作用,情節確實重大,判台電敗訴,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元月派人到中火廢水放流口稽查,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發現懸浮固體不符合放流水標準的規定(發電廠不得超過30mg/L);同年3月間又兩度到不同放流口採樣,亦超過標準限值;四月間再去稽查,懸浮固體仍高達72mg/L。
四度採驗均未過關,中市府認定違規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決定依違反水污法開罰,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規定,裁處234萬6000元,環保權責人員環境講習4小時,以及限期改善。
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中市府稽查當日所採樣的水,並未進行排除干擾試驗的測試,檢體不具代表性,且未再判斷是否屬於特殊案例,檢驗結果不可採。但辯詞未被中高行採信,吞下敗訴,台電因而上訴最高行。
最高行指出,中火鍋爐發電機的原料為煤及自來水,與檢驗出的「含亞鐵離子之地下水」無關,不會對懸浮固體檢測造成影響,因此沒有過濾再檢測的必要;台電也無法舉證中火排放的廢水是富含碳酸鹽的軟化水,可能會沉澱出碳酸鈣,或屬其他特殊案例。
最高行解釋,台電2017年領有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已經沒有使用氫氧化鈣及碳酸鈉來軟化處理廢水,因此無不用再考慮這兩項物質是否干擾採樣正確性。
綜上,最高行認為,台電資本總額高達4000億元,中火一年卻被查出4次水污染違規超標,影響生態,中市府裁處234萬餘元符合比例原則,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