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山將加重刑責與罰金 未來也將修法納管露營常用汽化爐
圖為八通關杜鵑營地森林大火期間,森林護管員清晨到火場救災畫面。(資料照,嘉義林管處提供)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NCC前專委喬建中去年5月登山時因為弄倒瓦斯爐引發玉山森林大火,最後燒掉近80公頃森林,雖被求償2.2億元,但絕大部分的判決都僅處6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的徒刑,突顯原《森林法》的罰則過輕,林務局公告修正相關法律,提高刑度外,並可要求行為人回復原狀,不履行還可強制執行。
去年年初台灣面臨大旱,林務局統計,去年森林火災的數量是歷年平均的2-3倍,並且分析歷年台灣火燒山相關案例原因,絕大部分都是由人為因素造成,如農墾引火、山區活動引火、燃燒垃圾等都是主要原因,但即使有捉到燒毀他人森林的縱火者,目前法院實務上通常僅處以可易科罰金的6月以下徒刑、拘役,但往往森林發生大火,國家投入的救火費用動輒破千萬元,珍貴的生態自然環境於火燒山後僅有寸草不生的焦土,造成生物棲地環境惡化與破碎化外,還會間接讓山區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因此當發生在具有高度保護價值區的山林,有必要加重刑罰,也主張行為人要負起回復原狀的義務。
本次林務局相關修法,包含若故意放火火燒山,不只會有原本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併科最高可罰5百萬元罰金等外,如果民眾失火燒毀他人森林,也從原本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8萬元以下罰金,將改為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最高1百萬元罰金,若是民眾失火燒毀的山林是位在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等,還會加重刑度1/2,並且必須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自從我國採取開放山林的政策後,登山客日增,但登山客不慎用火導致森林火災憾事頻傳,目前《森林保護辦法》規定在森林區域原則都禁止引火,但有規定例外情況,不過隨著山林露營風氣漸盛,尤其很多人露營都會使用汽化爐烹調,就現行規定汽化爐等以爐具生火炊煮,不算引火行為,林務局林政管理組簡任技正范家翔表示,未來會考量某些特殊的情況跟公告某些特定的區位,在做好防火措施之情形下,於森林保護辦法中訂定相關引火的規定,但因用火的行為相當多元,不同區位的情況也各異,現在還在盤點梳理中,但其他部分仍回歸到《森林法》不得引火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