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引水人「一罪兩罰」? 高市府:針對不同行為開罰
針對引水人被航港局和高市衛生局開罰,陳其邁(中)表示是因不同行為開罰。(記者許麗娟攝)
〔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高雄港群聚案6日確診的引水人案19244,因在疫情爆發時未依通知前往採檢,被交通部航港局和高雄市衛生局各依商港法、傳染病防治法開罰20萬元、30萬元,引發「一罪兩罰」的爭議。市長陳其邁回應,航港局對引水人開罰是「未依規定登船」,衛生局是針對他「未依春節專案進行PCR採檢」。
高雄市衛生局簡任技正潘炤穎表示,依衛生局掌握,交通部基本上是對於個案採檢,未依規定完成篩檢程序登船,高市府衛生局是針對目前在高雄港疫情風險,當下制定的篩檢策略為PCR後再發快篩試劑,完成後開工前再進行PCR,但引水人第2次PCR就沒遵照規定,是不同的2個事件受處分。
陳其邁進一步說明,航港局與衛生局是對引水人的不同行為、不同處罰,引水人沒遵守航港局7天快篩的規定登船被航港局開罰,高市府則是針對他在春節專案PCR採檢,收到5次通知都沒來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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