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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眼鏡抽測透光率及偏光效率不合格多 恐影響行車安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隨機抽查市售太陽眼鏡,發現不合格率高達8成5,其中在品質檢測項目,透光率及偏光效率均有多件,恐直接影響民眾的使用安全。(記者羅綺攝)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隨機抽查市售太陽眼鏡,發現不合格率高達8成5,其中在品質檢測項目,透光率及偏光效率均有多件,恐直接影響民眾的使用安全。(記者羅綺攝)

2022/01/21 12:51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隨機抽樣20件市售太陽眼鏡,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高達17件不合格,不合格率高達8成5,其中在品質檢測項目,透光率及偏光效率均有多件,恐直接影響民眾的使用安全。

依照國家標準CNS 15067規定,濾光鏡根據鏡片的可見光線透視率分類為0至4;意即可見光透視率越高的鏡片,鏡片顏色越淺;相對的,可見光透視率越低的鏡片,鏡片顏色越深。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說明,分類0的太陽眼鏡透光率為80%以上,接近透明,夜晚或光線不佳時也可以使用;但分類4的太陽眼鏡,透光率低於10%,顏色非常深,不適合駕駛及道路使用。但許多民眾不清楚這項分類,於晨昏或夜間駕駛時使用了濾鏡介於8%至75%的太陽眼鏡,導致看不清道路狀況,非常危險。

他另指出,有民眾在夜間駕駛時,為避免前方車輛的眩光,會戴上偏光太陽眼鏡。但這次抽查中發現有2件偏光效率不合格,恐使民眾使用時存在安全風險。

他說,民眾在採購時常認為商品標示不是重點,品質才重要,然而標示與品質是相互掛鉤的,「合格、清楚的標示與警語能夠避免許多風險」。

王德明提醒民眾,務必選購標示完整及檢驗合格的太陽眼鏡,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太陽眼鏡,以免品質不佳造成眼睛傷害,且選購時須特別注意濾光鏡的分類及用途。此外,若消費者購買到品質不合格的太陽眼鏡,則可依民法要求業者解約退款。

分類4的太陽眼鏡,透光率低於10%,顏色非常深,不適合駕駛及道路使用。(記者羅綺攝)

分類4的太陽眼鏡,透光率低於10%,顏色非常深,不適合駕駛及道路使用。(記者羅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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