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消費糾紛多 消保處修法禁業者訂立免責條款
電子支付越來越常見於日常生活中。(資料照)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電子支付越來越常見於日常生活中,但卻衍生不少消費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釐清「消費者」與「電子支付機構」的關係,並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且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過去電子支付(如街口支付)和電子票證(如悠遊卡)分開制定定型化契約,但隨著支付趨勢的發展,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的使用場域及運用界線愈趨模糊,為一致性管理,避免業者鑽漏洞,金管會整合兩者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電子支付過去存在「電子支付機構、消費者、收款特約店家」3方業務適用複雜的問題,例如消費者使用手機以街口支付方式向飲料店家買飲料,發現飲料有問題時卻向電子支付機構求償,「但實際上是電子支付機構只是仲介角色,該處理問題的對象是特約商店」。
因此這次草案將過去同時規範3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單純化為僅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雙方所簽訂的契約;而「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間的商業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則應另行簽約。
陳星宏說,為了讓消費者擁有更多選擇,這次草案也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除了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過去也發現外籍移工常有匯兌不便的問題,因此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
此外,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遭冒用或盜用時,草案也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並且規定有掛失止付手續,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另為避免業者對儲值卡(如悠遊卡)設有不合理使用限制,而衍生消費糾紛,草案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陳星宏說,若業者所提供的契約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